{{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法務部115年3月10日法授廉肅字第11506000690號函辦理;相關文號:本府114年7月24日府授政二字第 1140134013號函。 二、法務部為確保「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受理案件執行情形統計數據填寫之正確性及易讀性,已簡化統計表並增訂填列指引(如附件),請各適用「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之機關 (構),就半年定期填報部分,自本期起使用新版統計表,延續上期統計期間(即114年11月20日至115年6月30日 止),於115年7月10日前函復附件表格予本府政風處,無 案件者免回,俾利彙整。
三、另後續統計作業填報日期同步修正為每年1月10日(統計至 12月31日止)及7月10日(統計至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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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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