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35920號函及教育部101年2月10日「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上開會議之有關「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是否須比照專任教師不得在外補習、家教」一案決議如下:
(一)正式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不得在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
(二)兼任、代課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在遵守教師專業倫理、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前提下,不受第一點之限制,但須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三)教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媒介、推銷或收取不當之利益。
(四)教師不應在上課時間,從事與該課程教學無關的個人事務。
(五)教師不得洩漏、公開有關評量試題內容之相關資訊。
(六)教師對於不同背景或特質的學生,都應給予公平之對待。
(七)未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所列情事。
(八)現已在補習班任職者,不得聘為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
三、請各校加強宣導所屬教師不得在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若查察屬實將依「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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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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