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函以,鑒於近年極端氣候影響,請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相關規定,落實熱危害預防一案,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保訓會115年6月24日公護字第1159060112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 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次按安衛辦 法第9條第3款及第8款規定,各機關對防止熱、高溫、低溫 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同辦法第13條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有發生危害之虞 時,現場長官得視情況暫時停止職務。復按各機關安全及 衛生設施管理要點第27點規定,人員於戶外執行職務,為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天候狀況採取必要之危害預 防措施。
三、因應盛夏將至、各地氣溫逐漸升高,為避免公務人員於戶 外執行勤務、巡檢或特定職務時罹患熱疾病之可能,請各機關依前開規定,並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部職業安 全衛生署發布之「高氣溫作業熱危害預防指引」等規範, 針對於戶外執行相關職務之人員,視天候狀況採取必要之 防護措施,包含下列重點:
(一)適度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例如設置適當之遮陽裝置, 臨時性作業可架設簡易之遮陽網、遮陽棚(傘),或運 用風扇、灑水、水霧或類似裝置降低環境及戶外人員暴 露溫度。
(二)提供陰涼休息場所及適當之飲料:例如於作業場所或鄰 近之適當位置,設置具備空調、風扇或遮陽裝置之休息 空間,並裝置飲水設備或提供適當之飲料,如清涼之飲 用水或含電解質飲料;必要時,可準備食鹽,以供人員 適度補充水分及電解質。
(三)適度調整作業時間:例如人員於陽光直接照射下進行作 業,或作業環境接近無風狀態時,建議增加休息時間或 頻率;亦可調整作業時段,避開高氣溫時段,將作業移 至清晨或傍晚等進行;當戶外溫度已達發生熱危害之虞 時(如熱危害風險等級達第四級),應就人員工作時 間、工作方式予以適當調整。
(四)增加作業場所巡視之頻率,並留意人員作業前及作業中 80 之健康狀況:例如於作業前及作業期間指派專人定期巡視,確認各項危害預防及管理措施,並提醒人員留意水 分及鹽分攝取,隨時掌握人員健康狀況。發現人員有身 體不適或疑似產生相關熱疾病症狀時,應立即停止作 業,確認其狀況並尋求協助;必要時,應即安排就醫。
(五)實施健康管理、適當安排工作及採取人員熱適應相關措 施:例如於實際作業開始前,針對人員進行個人體適能 評估,並依評估結果適當安排工作;對於未曾於高氣溫 環境下作業之新進人員,採漸進式逐步增加熱環境下之 工作時間。
(六)實施人員熱疾病預防相關教育宣導,並建立緊急醫療、 通報及應變處理機制:例如針對現場主管及作業人員定 期實施有關熱疾病類型、預防措施、緊急情況應變演練 及職業災害案例等危害預防教育訓練;事前掌握鄰近醫 院或診所之位置與聯絡方式,並指派專人負責處理急救 事件。
四、本府已於115年5月28日以府授人考字第1150124021號函,重申各機關應採取適當防護性措施,以維護公務人員於高溫期間執行職務之安全,請確依相關規定辦理。另檢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訂定之「高氣溫作業熱危害預防指 引」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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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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