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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網公告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重申各機關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相關規定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鑒於近年中共對香港及澳門(以下簡稱港澳)之政治控制對臺統戰滲透持續加劇,我國政府人員赴港澳可能之潛在風險升高,本府為維護各機關公務機密及人員安全,完備 其赴港澳之風險管控機制,於114年11月17日以府授人考字 第1143009651號函(計達)通知各機關學校適用服務法之人員赴港澳前及在港澳期間,應自114年11月17日起參照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 項」(以下簡稱赴港澳注意事項)辦理。 

二、茲因本局辦理114年度定期抽查作業時,經本府政風處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調閱入出境紀錄及比對相關資料後,查悉部分學校適用服務法人員仍有赴大陸或港澳地區未依規定事先經學校同意或完成通報作業,或未於人事差勤系統登錄之違失行為,爰重申各機關學校適用服務法人員「因個人 事由」赴大陸及港澳地區(包含入境及不入境轉機)通報相關規定如下: 

(一)赴大陸地區(不含港澳): 

1、應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公務 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第5點所定期限,「事 前」填具「赴大陸申請表」送請服務機關學校核定, 機關首長及校長則須報送本局核定。 

2、「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寫返臺通報表送交機關學校處理,機關首長及校長請送本局辦理;同仁如於大陸地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應儘速向機關學校反映。

(二)赴港澳地區: 

1、不分平、假日及事由(包含於港澳轉機),行前應至 「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以下簡稱赴陸港澳 登錄系統,網址:https://www.mac.gov.tw/cp.aspx? n=015A70099E11C8A8)進行登錄,並影送服務機關學校留存。 

2、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以下簡稱赴港澳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 

3、如有會見或聯繫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2項所列特定身分人員,如:港澳官方人士、民意代表等人員,除 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 前」填具「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服務機關學校,並由服務機關學校通報大 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4、如在港澳期間臨時會見或聯繫前開特定身分人員,未 及事前通報者,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填具「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服務機關學校,並由服務機關學校通報陸委會。 

三、不論平、假日,貴機關(校)適用服務法人員如須赴大陸或港澳地區(含轉機),均應至WebITR差勤系統內「出國或赴陸港澳」辦理申請作業,並應依前開規定及所赴地區分別檢附「赴大陸申請表」、「赴港澳通報表」及至「赴陸港澳登錄系統」登錄等相關佐證資料。 

四、另因「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將自 115年7月1日起生效,爰請貴機關(校)確實將本案規定宣達貴屬適用服務法之同仁知悉,以免觸法。

五、如就各機關學校適用服務法人員赴中國大陸有相關疑義, 可參考陸委會建置「公務員赴中國大陸相關訊息專區」內 「Q&A」資料(網址:https://www.mac.gov.tw/csgtc /News.aspx? n=CEE979ACE3148043&sms=CF6C48CEFB93A5EE)。

 六、檢附「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 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 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WebITR差勤系統操作流程說明」及「公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赴陸申請程序 QA」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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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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