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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函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因育嬰留職停薪致當學年度實際任職期間不滿1學年之考核疑義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4月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0018802A號函辦理,並檢附該部原函影本1份。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1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1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或有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三、次查教育部110年10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0987號函說明略以,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教師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機關不得拒絕,審酌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原則應以學期為單位,例外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又考量少子 女化為國安問題,爰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考核,宜與其他 考核年資因故中斷之情形有別。另有關考核辦法第3條第1 項所指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其計算方式係按其實際任職月數合併計算,又其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 數,以1個月計算。 

四、又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育嬰留職 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6 個月之需求者,每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及次數如 下:……二、未滿30日: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但合 併以30日為限。」

 五、國家為營造友善生養環境、積極因應並推動少子女化政策 及強化彈性育嬰之支持措施,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業就上開情形予以彈性規範。為配合國家少子女化重大政策, 教師如因育嬰留職停薪事由,致當學年度實際任職期間不滿1學年,先依教育部110年10月1日函示併計已達11個月又1日者,再依前開函示規定(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 1個月計算)折算為12個月,考量育嬰留職停薪與其他考核年資因故中斷之情形有別,爰予以放寬認定,得辦理年終考核。

 六、是以,教師如符合前開情形者(育嬰留職停薪及任職已達11個月又1日),得辦理年終考核,以維護其考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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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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