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現行本府自費團保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國泰人壽)依約承保,承作期間自114年4月1日0時起至 116年3月31日24時止,為期2年。
二、為通知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在保員工(含眷屬)辦理續保,請各一級機關(構)及區公所於115年3月27日(星期 五)前,派員至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領取續保文件,轉交所屬機關(構)學校同仁(如有非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員工續保文件誤置者,請儘速送回人事處給與科處理)。另請適時提醒同仁,於115年5月20日前將已簽名之 「團體保險自費件加入調查表」及「轉帳/信用卡繳交保險費付款授權書」繳回,並成功扣款者,始完成續保程序, 保險生效日溯自115年4月1日,不影響其權益。
三、有關續保通知意願調查總表(以下簡稱調查總表),請依 下列事項辦理:
(一)請各機關(構)學校同仁於調查總表之簽收欄位「親 自」簽名。(請勿代簽,調查總表內「轉送通知本人/ 簽收欄」,並請協助以加註斜線方式刪除)
(二)調查總表回收流程:
1、請各一級機關(構)及區公所於115年4月20日(星期 一)前,彙整所屬機(構)學校之調查總表正本及電子掃描檔,並請將調查總表正本免備文逕送人事處給與科,電子掃描檔寄送至電子信箱:bv3476@gov. taipei。
2、倘同仁未能於期限內簽收領取續保文件,請各一級機 關(構)及區公所仍先行於前述期限(4月20日)繳回 調查總表正本,續於115年4月30日(星期四)前完成轉交同仁,並以調查總表影本予同仁簽收後,依前揭方式繳回。
(三)若貴屬同仁已調至本府其他機關(構)學校,請儘速協 助轉交至新機關(構)學校並於調查總表中「不續保簽名或離職」欄位處填入「已離職,調任本府000(填 寫機關簡稱)」。
四、為確保退休員工留存有效資料,以利續保作業進行,請各機關(構)學校於「離職報告單」新增本府自費團保檢核項目「請參加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員工及其眷屬自費團 體保險之退休同仁務必留意保險續約相關事宜,並請依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員工及其眷屬自費團體保 險退休人員續約注意事項』辦理(電子檔路徑:首頁/服務 園地/本府自費團保專區/如何加保)」,以維護渠等繼續參加本府自費團保權益。
五、檢附「115年度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員工及其眷屬自費團體保險保障計畫簡表」、國泰人壽各機關窗口服務 人員名冊、本府自費團保問答集及退休人員續約注意事項各1份,相關資料同步公告於人事處網站 /服務園地/本府自費團保專區;如同仁對保險相關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逕與國泰人壽本市市政大樓駐點人員(電話:02-27208889轉4577)或各 機關窗口服務人員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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