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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網公告

函轉有關教育部追溯調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導師費及鐘點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提撥新制勞工退休金之投保薪資是否需追溯變更案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1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1150000736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 簡稱本聘任辦法)第16條之1規定略以,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 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應依該條例規 定,按月為代理教師提繳退休金。 

三、次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3月14日保費團字第11360055900號函說明二略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係採申報制度,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如與月薪資總額不符,投保單位最遲應於法定期限(每年2月及8月底)前向勞保局申報調整,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並無追溯調高投保 薪資之規定。 

四、再查教育部112年12月15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68095號函略 以,有關勞工退休金部分,為免影響是類人員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本聘任辦法之規定,應於每 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惟其補提撥作業相關 細節,仍請洽詢勞工退休金權責主管機關。 五、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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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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