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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網公告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補充說明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相關事項,並檢送修正之「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答集」1份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人事總處115年1月14日總處給字第1154000099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1份。 

二、配合「因應少子女化對策2.0–好孕三方案」政策之擴大生育補助方案,行政院以114年12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 1144002466號函修正「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規定,以及人事總處同年月日總處給字第11440024671號 令訂定「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均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三、本差額補助相關事項補充如下: 

(一)發給方式:依本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略以,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時,發給本差額補助;補助金額 以10萬元扣除公保生育給付之差額計算,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所稱「合併發給」,係由人事總處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辦理核發事宜,被保險人無須另提出申請。 

(二)經費來源:依本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所需經費由公務預 算支應。所稱「公務預算」,係由人事總處統籌編列預 算。

(三)發給時點:查預算法第54條規定略以,新增計畫須俟本 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經立法院同意 者,不在此限。本差額補助屬新增計畫,須依上開規定 辦理,爰本要點補助對象發給本差額補助時點分述如 次: 

1、115年1月1日後且於前開預算可動支前分娩或早產者: 由臺銀先發給公保生育給付,俟預算可動支後再補 發。 2、前開預算可動支後分娩或早產者:依本要點第5點第1 項規定,由臺銀核發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 四、配合前述規定,人事總處更新旨揭問答集,並置於該總處 全球資訊網/總處政策與業務/業務Q&A/福利文康,以及 eCPA人事服務網/「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專區/法規資料查詢項下。未來問答集如有增修,將逕於上開網頁更新,不再另行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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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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