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5年1月 13日總處給字第1150000075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 (含附件)1份。 二、為利勾稽查核作業及避免申請人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 金,各機關學校應告知申請人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 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二規定之申請期限(下學期於4月10日前)辦理,並確實查核是否有上開補助表說明五不得申請之情形;若經教育部查核異常時,請依「『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114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報送時程表」所訂期程至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以下簡稱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確認及修改。
三、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方案,有關114學年度第2學期受理同仁申請私立大專校院子女教育補助事宜,請依本府113年8 月1日府授人給字第1130134605號函轉人事總處113年7月30 日總處給字第11300186911號書函辦理如下:
(一)請協助提醒同仁拉近方案補助與子女教育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文 字,仍請同仁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請協助告知同仁「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 臺」將提供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名單予各大專校院查閱比 對,教育部及各大專校院將使用同仁個人資料之相關訊 息。
(三)請確實維護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之就讀大專校院同仁子女之就讀學校欄位;相關操作手冊業置於該系統操作說明項下提供下載運用。 四、為落實數位政府,並達成淨零排放目標,請鼓勵公教員工多加運用「生活津貼線上申辦功能」(路徑:人事服務網 eCPA/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待遇/補助」 類別/「生活津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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