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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網公告

重申各機關學校(以下通稱各機關)聘僱人員身心調適假及加班補償結算機制相關規定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邇來本局接獲議員轉致多所學校約聘學務創新人員陳情反 映,渠等服務學校人事單位表示該類人員不適用身心調適假相關規定,且就加班規定亦傳達有誤,為避免損及同仁權益,重申旨案規定。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於 114年10月9日修正發布,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進用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以下合稱聘僱人員)自114年 10月10日起,每年准給身心調適假3日,該假別重要規定如 下(本局114年12月3日北市教人字第1143119288號函計 達): 

  (一)請身心調適假得以「時」計,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 算。

  (二)申請身心調適假無需檢附證明文件。 

  (三)依規定申請身心調適假時,服務機關學校不得拒絕,且 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復依本府112年4月13日函轉行政院同年月6日院授人培字第 11200133071號函以,基於聘僱人員係由各機關自行依契約定期進用,在考量該等人員健康權之前提下,各機關本應覈實指派加班,並預為安排規劃及時之加班補休機制。又 基於聘僱人員管理之一致性,爰聘僱人員自112年1月1日起 之「加班補償結算機制」,比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2年3月17日公保字第1120002046號函釋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一)契約存續期間,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 聘僱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機關 應計發加班費。 

  (二)聘僱人員因離職(契約期滿或終止)或亡故,無法補休假之加班時數,機關應計發加班費。 

  (三)另實務作業上,聘僱人員離職同日再經「原機關」續聘 僱且年資銜接者,機關如欲採「續行補休」之作法,應 於聘(僱)用契約內明定。如未明定,應結算加班費; 聘僱人員離職同日經「新機關」聘僱者,縱年資銜接, 其於原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時數,離職時仍應由原機關 計發加班費予以結算,不得攜至新機關續行補休。 

四、請貴機關(校)利用公開場合確實宣導前開規定,充分轉 達所屬聘僱人員知悉,並請依規定核假及辦理相關加班補償結算事宜,以營造友善之職場環境,並保障同仁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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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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