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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網公告

有關各機關學校公務員自115年1月1日起,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致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依規定之作業方式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查各機關公務員自114年1月1日起,為辦理下列4種季節性、週期性工作,致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依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 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第4條規定應事前報經本府同意之作業方式,仍續以「原則性同意」方式辦理,以簡化行政作業(本府114年1月2日府授人考字第1133011638號函計 達): 

(一)舉辦大型活動或因應連續假期之相關工作。 

(二)辦理季節性防災整備或法定傳染病防治等工作。

(三)辦理與本市議會相關且具時效性之工作。 

(四)辦理年度例行且可預期,並具期間性之工作。 

二、本府經檢討各機關114年對於前開「季節性、週期性工作」 之工作態樣及內涵,以及依規定應事前報經本府同意之作 業方式後,審認尚符各機關目前業務需要,爰請各機關自 115年1月1日起仍續依前開律定方式辦理;亦即,得由各機 關自行核實認定並經首長核准後,公務員於辦理期間不受每月延長辦公時數60小時之限制,惟不得超過80小時,並 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始得再延長1個月。另本府將視實際情形滾動修正之。 

三、另為避免同仁長期累積恐有過勞影響身體健康之疑慮,各 機關公務員因服勤辦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情形延長辦公,或於休息日出勤者,各機關應於原因消滅後,依該 辦法第7條規定,優先排定給予相關人員適當之補休假,以 維護其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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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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