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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網公告

轉知檢送修正後「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員工參加各項運動競賽、比賽及賽前練習給假原則」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為使各機關學校員工參加各項運動競賽「擔任選手」之比 賽及賽前練習給假,有一致性標準,本府前於104年5月5日 以府人考字第10430510000號函訂頒「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員工參加各項運動競賽擔任選手,比賽及賽前練習給假原則」在案。 

二、考量本府各機關員工參與各縣市政府、中央機關或國家主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運動競賽係為本市(我國)爭取運動佳績,為符時宜及明確賽事類別,並因應規範對象增訂 「擔任選手以外人員」,爰配合修正上開給假原則名稱及 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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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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