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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網公告

函轉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4年12月19日勞動條5字第1140149222B號函辦 理。 

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級機關 (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直轄市、縣 (市)政府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分別為行政院、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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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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