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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網公告

為維護勞工健康權,轉知勞動部宣導之勞工依法請普通傷病假之全勤奬金權益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為保護勞工健康權,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應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並改善勞工在職場上的安全及健康。同時,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而須治療休養,依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第43條規定,得請病假,雇主應依法給假。 

二、次查本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87)台勞動2字第040204號函 釋在案。 

三、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依同法第 14 條第1項請生理假及依第15條第3項因安胎休養請假,雇 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再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 條規定略以:「(第1項)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二、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第2項)勞工請前項第2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奬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 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 定。」。 

四、基上,事業單位如訂有全勤獎金制度,應依下列原則辦 理: 

(一)全勤獎金之計算,應明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讓勞工明確知悉。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工作規則訂 定及修正,應依本法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二)勞工請生理假、因安胎休養請病假,或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病假,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其全勤獎 金。

(三)前開情形以外之病假,雇主扣發全勤獎金應合理且符合 比例原則,僅得依勞工請假日數扣發,避免造成勞工因 恐懼不利益而不敢請病假。舉例而言,假設勞雇雙方約定每月正常工時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其中 3,000元為全勤獎金,勞工於某一個月請病假1日,其他 工作日皆有出勤,則該月全勤獎金之扣發不得超過100元 【3,000元÷30日】。雇主對勞工請病假扣發全勤獎金之額度超過按請假日數比例計算者,因未符勞工請假規則 請病假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涉違反本法第43條 15 規定。

(四)另查團體協約法第19條規定:「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 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 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 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為有 效。」。爰團體協約縱另有約定請病假扣發全勤奬金內 涵或方式,仍不得對勞工為不利益之約定。 

五、勞工身體不適仍勉為出勤,不僅影響勞工個人健康,亦可 能增加傳染風險,影響整個職場環境。雇主應建立友善請假制度,落實勞工行使病假之法定權益。 

六、檢附勞動部函1份,相關問答Q&A請參照勞動部網站/業務專 區/勞動條件、就業平等/工資(病假與全勤獎金)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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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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