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4年12月19日院授人培字第11430295841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前開行政院函略以,自115年1月1日起,各機關(構)學 校公務人員每人每年學習時數規定仍聚焦於與業務相關之學習活動,又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仍維持20小時,其內涵調 整如下: (一)其中10小時必須完成人工智慧、法定訓練及民主治理價 值等課程: 1、人工智慧(3小時)。2、法定訓練及民主治理價值課程(7小時):環境教育、 性別平等、廉政與服務倫理、人權教育、轉型正義、 行政中立、多元族群文化、公民參與等。 (二)其餘10小時由公務人員自行選讀與業務相關之課程,各 機關(構)學校並得依施政重點、業務需要或同仁職能發展自行規劃辦理相關課程。
三、除前開公務人員每人每年必須完成之課程外,各機關 (構)學校如有基於相關計畫或方案之推動,須請其他機 關配合辦理所屬人員相關教育訓練時,請以「鼓勵方式」 實施。
四、另依本府暨各機關(構)落實性別主流化暨推展性別平等 工作總計畫(113-117年)伍、二、(一),及本府各機關 (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壹、二之規定,本府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約聘僱人員、職工、駐衛警及 臨時人員,於115年應參加性別意識培力訓練時數情形(完 成時數可併入前開行政院規定之7小時「法定訓練及民主治 理價值課程」計算),依人員類別說明如下: (一)一般人員(含主管人員):每人每年須完成3小時之性別主流化訓練或性別平等課程,其中1小時應為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二)性平聯絡人及辦理性別平等業務相關人員:每人每年須完成18小時之性別主流化訓練或性別平等課程,其中6小時以上應屬「性別平等進階課程」。 (三)處理性騷擾案件之專責承辦人及主管:每人每年須完成6小時之「性別平等進階課程」,其中4小時應為性騷擾或性侵害防治相關課程;上開課程完成時數可併入同屬前 開2項人員類別規定時數計算。
五、另檢附本府暨各機關(構)落實性別主流化暨推展性別平等工作總計畫(113-117年)及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性別 平等訓練計畫」第6點附表「性別平等基礎及進階課程內容 分類表」各1份。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2-26|
{{ $t('FEZ005')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