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16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45703765A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業於112年6月21日修正發布「特殊教育法」,各級 學校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培養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會 議、活動及表達意見之能力,並強化學校行政主管、普通 班教師、特殊教育教師與家長之特殊教育知能,以提升學 生參與及表意權之落實。對於認知學習或表達能力受限之 學生,請學校主動提供必要之特殊教育相關支持措施,依 學生個別需求給予適當協助,以確保其權益,相關規定如 下:
(一)依第11條規定略以,就身心障礙學生所有影響本人之事 項,具有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利,並應獲得符合其身心障 礙特性及年齡之協助措施,以落實其表意權。
(二)依第15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 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 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 生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其任務、組 成、會議召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 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三)依第31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 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訂定時 應邀請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 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 與。
三、綜上,請貴校依前開規定落實身心障礙學生參與及表意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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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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