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本府114年11月20日府授政三字第1143010382號函辦 理。
二、本府廉能楷模選拔作業分為推薦、初審與複審3階段,請 依「臺北市政府表揚廉能楷模實施要點」第3點、第4點規 定,推薦符合表揚要件之人選,填具「臺北市政府表 揚廉 能楷模推薦表」,於114年12月22日(星期一)前函報本局參與初審,推薦表電子檔併寄送承辦人電子信箱憑辦,無 薦舉者免函復。
三、114年度廉能楷模模範事蹟發生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 同 年12月31日止,填具推薦表應詳實、具體,如涉拒收餽贈金額與次數、節省公帑等,請以數據扼要說明。 四、檢送「臺北市政府表揚廉能楷模實施要點」、「臺北市政府表揚廉能楷模推薦表」、「113年度廉能楷模事蹟簡介」 各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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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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