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人事總處114年12月2日總處給字第1144002274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行政院104年2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361號函規定略 以,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以及其所屬機關員工為適用對象,擬發放禮品(券)之獎勵案件,應依據或比照品德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於團體在新臺幣(以下同)1 萬元以下、個人在5千元以下之額度辦理;如需發給超逾上 開額度之獎勵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本府104年2月25日府授人給字第10410580200號函計達)。又上開比照對象依該總處同年6月12日總處給字第1040037166 號函規定,係指非屬品德激勵辦法所定適用對象。
三、次查考試院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5條及第6條業規範個人與團體即時獎勵規定,並增訂獎金或獎勵品等多元獎勵方式,以及提高獎勵額度,將個人每次獎勵上限由5千元提高至1萬 元,團體獎勵上限由1萬元提高至5萬元(本處114年10月31 日北市人考字第1143009369號函諒達)。
四、是前開行政院104年2月4日函規定,係規範各機關核發員工 禮品(券)之獎勵案件,均應依據品德激勵辦法(現為激 勵辦法)辦理,至其獎勵對象如非該辦法所定適用範圍, 則係比照該辦法規定辦理。茲為配合激勵辦法於114年10月 8日修正,並符行政院函規定意旨,有關原比照品德激勵辦法核發獎勵人員,於該辦法修正後繼續比照適用(包含所 定之獎勵方式及獎勵額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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