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永安國小全球資訊網

★內網公告

函轉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4年12月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B號函辦 理。 

二、有關旨揭規定,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 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 絕。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 小時乘以七,共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 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2-12|

{{ $t('FEZ005') }}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