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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網公告

各機關(構)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 請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及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 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辦理,並檢附上開2函(均含附件) 影本各1份。

二、查行政院考量該院及所屬各機關(構)適用服務法人員赴港澳(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可能遭遇之風險大幅增加,前於109年12月23日訂定旨揭注意事項;至 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 參照該注意事項辦理。本府爰配合函知所屬各機(構) 學校(以下簡稱機關)人員赴港澳前及在港澳期間應依該 注意事項辦理,至有關赴港澳前之通報作業,則依下列說 明辦理(本府110年1月4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152733號函及 113年8月28日府授人考字第1130139449號函計達):

   (一)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如有需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提供必要協 助     者,其服務機關得視需要於出境日1週前通報該會辦理。

   (二)因公務以外事由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無須事前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惟為利同仁在港澳期間得向陸委會請 求相關協助,請各機關鼓勵同仁於行前至陸委會「國人 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網頁登錄個人資料及聯繫方式,至 其登錄情形則無須影送服務機關留存。

三、鑒於近年中共對港澳之政治控制與對臺統戰滲透持續加 劇,我國政府人員赴港澳可能之潛在風險升高,行政院於 114年9月10日修正旨揭注意事項第3點及第4點規定;茲為維護本府各機關公務機密及人員安全,完備其赴港澳之風 險管控機制,本府適用服務法之人員赴港澳,自即日起應參照旨揭注意事項辦理,其中有關赴港澳前之通報作業, 修正重點如下:

  (一)不分平、假日及事由,行前均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及「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留存。

  (二)如非公務事由,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機關全 銜)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 

  (三)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機關 全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 表」通報所屬機關,由所屬機關通報陸委會。

   (四)如在港澳期間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及事前通報者,亦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填具「(機關全 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 表」通報所屬機關,並由所屬機關通報陸委會。

   (五)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港澳官方人士或民意代表、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團體之職務 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四、經查人事總處為便利各機關實務作業,該總處WebITR差勤系統刻正配合修正介面及掛載相關通報表,並增列警示文 字;至非使用上開系統之機關(構),請配合調整自行開 發之差勤管理系統相關頁面並增列警示文字,以強化人員 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又前開本府110年1月4日函及 113年8月28日函有關人員赴港澳前之通報作業規範部分, 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併予敘明。

五、另檢附旨揭注意事項全文、陸委會製作之「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構)一般人員赴香港澳門登錄及通報懶人包」、 人事總處製作之「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 包」、前開2通報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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