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4年11月11日北市衛心字第1143149430號 函辦理。 二、為維護市民心理健康,貴校所屬人員倘有心理衛生需求可 填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服務申請 單」,並轉介至本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由專人進行後續 評估及提供適切服務。 三、前揭申請單原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現該局業 開發線上轉介系統,敬請貴單位使用「TAIPEION入口網-跨 機關作業-心理衛生服務申請」提出申請,原申請模式將 於 114年12月31日中止服務。 四、檢附「心理衛生服務申請」流程說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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