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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網公告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業經考試院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4年10月9日部管二字第1145883978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為強化即時獎勵機制與模範公務人員、公務人員傑出貢獻 獎等獎項之激勵效果,提高公務人員工作士氣,以及精進 上開獎項獲選人員之消極資格條件與廢止獲選資格條件, 考試院爰研修激勵辦法相關規定;本次修正分條規範個人 與團體即時獎勵規定,並增訂獎勵方式、提高獎勵額度及 修正獎勵事由,重點如下:

 (一)個人獎勵(第5條): 1、基於個人獎勵係針對個人平時工作表現或行為如有優 良事蹟,給予即時獎勵,為更扣合機關推動業務及實際需要,爰調整獎勵事由。 2、增訂行政獎勵、獎金、獎勵品及公假等多元獎勵方 式;各機關得視經費及業務推動情形,擇一或兼採為 之。 3、適度提高獎勵額度,將個人每次頒給獎金、等值獎勵 及獎勵品之獎勵額度上限定為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 (原為5,000元)。 4、增訂每次得給予個人公假最高1日,每人每年最高以5 日為限,並應於核定次日起1年內請畢。 5、增訂機關首長得由上級機關予以獎勵之規定。

 (二)團體獎勵(第6條): 1、明定「其他經由團隊協力合作,表現優良之事蹟」之 概括規定,以資周妥。 2、明定獎勵得以行政獎勵及頒給獎金、等值獎勵或各類 獎勵品等方式,擇一或兼採為之。 3、提高團體獎勵額度並將頒給獎金、等值獎勵及獎勵品 之額度上限定為5萬元(原為1萬元)。

 (三)共通性規範(第7條): 1、為應機關業務特性及需要,明定個人與團體獎勵發給 事宜,以及機關應組成小組審議。 2、增訂個人與團體獎勵同一事蹟不再重複給予相同獎勵 規定。 3、明定各機關得予以列計增加陞任或升官等訓練遴選評 分之分數。 4、明定各機關得就獎勵方式、名額、審議基準、核定程序及表揚等相關細節性事項另訂規定。 5、將各機關自行進用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駐衛警察、 實施實務訓練人員及借調或支援人員,均列為前開即 時獎勵參照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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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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