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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網公告

銓敘部修正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及「問答集Q&A」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4年10月17日部法一字第11458664171號書函 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查銓敘部前於111年8月19日修正旨揭調查表內容,並區分 為「初任人員」及「現職人員」版本;嗣為利調查表之理 解及確實填寫,避免公務員因未諳法令而觸法,於113年9 月6日重行整併上開2版本之調查表並調整相關文字,以及 加註「注意」及「說明」事項,另配合該表內容製作「問 答集Q&A」,請各人事機構據以辦理機關現職人員及新進 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事宜(本處111年8月25日北 市人任字第1113007385號函及113年9月13日北市人考字第 1133008366號函諒達)。

 三、銓敘部考量現行調查表中關於項目1何謂「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相類似職務」及項目3所稱「其他 具有營利性質之事務」之說明欄,對於「以營利為目的之 事業」之定義,未明確舉例說明,易使擔任工、商事業以 外之農、林、漁、牧場等負責人之公務員,誤以為未違反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又該 部近來屢接獲各機關人事單位或公務人員建議調整調查表 項目2所詢事項,爰再予酌修調查表文字及「問答集Q&A」 部分內容。 

四、前開修正後之調查表及「問答集Q&A」置於銓敘部全球資 訊網之下載專區/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 別項下(網址:https://reurl.cc/Omxva7),請各機關 (構)學校自即日起,要求適用服務法之現職人員定期 (每年或間年),以及新進人員於就(到)職時,應以上 開最新修正之版本填具,自行檢視有無違反服務法經營商 業及兼職規定等情形,以落實服務法相關規範。 

五、倘各機關(構)學校前開人員對服務法相關規定未盡明 瞭,人事人員應詳予解說,俟其理解後始得就個人有無經 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覈實勾選各檢查事項,以確實達事前防 範之目的;有關本處於TAIPEION入口網/跨機關作業/本 府iPSN人事服務網/人事書表線上具結專區已置相關具結 書表部分,本處預定於114年11月上旬完成系統更新(將另 行通知),併予敘明。 

六、另考量公務員如違反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經 權責機關查證屬實,即應依同法第23條規定,按情節輕 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是各機關(構)學校就所屬人員填載之調查表內容,仍應本於權責覈實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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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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