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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大陸委員會114年7月28日召開「研商建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會議紀錄及「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一、前開大陸委員會函及查核人員範圍表略以:
( 一) 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訂於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查核對象包含本府各機關學校職員(含政務人員)、聘僱人員、駐衛警、約用人員(臨時人員)、技工、工友、駕駛、依勞務承攬(採購)契約方式任用且具機敏性業務者、報地方政府核派定之公股法人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之官派人員,且屬代表本府出任該職務之代表人及經理人(例如,本府派任之董事長、總經理及 執行長等)。
( 二) 前開查核對象不配合查核之處置建議:
1、參照「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內各項表列 之對象所對應之處理方式及備註說明辦理,分別面臨不得銓審、不得聘僱用及不予核派等。
2、因現行兩岸條例尚未就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訂有限制 規定,而行政院通函(本府114年5月23日府授人任字第1140122973號函計達)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屬內部行政管理,難以作為限制公務人員送審之依據,惟仍有要求公務人員不得領有居住 證之必要,辦理方式建議如下:
( 1) 不配合查核領用中國大陸居住證者:此種情形非不予銓審,而是由各用人機關造冊列管,請各用人機關所屬政風單位,本於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提出強化相關風險管控之具體作為,隨時追蹤管考。
( 2) 配合查核領用中國大陸居住證者:由各用人機關依具結書所列處理方式辦理。

二、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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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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