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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網公告

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6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134203520B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機關)務必向教師(含聘任人員)宣導,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如教師(含聘任人員)有自師範校院結業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情形,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解釋令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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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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