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3月6日北市教人字第1143042929號函轉教育部 114年2月26日臺教資( 六) 字第1140020143B號及勞動部114年2月21日勞職授字第1140250231號函辦理。
二、職業安全法明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並要求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 100人以上者,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指勞工因執行職務, 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以言語、文字、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所為之不當言行例如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性騷擾或就業歧視等,造成其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
三、依上開規定訂定本校「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如附件電子檔),以建立安全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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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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