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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網公告

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一案

{{ $t('FEZ002') }} 輔導室|

(一)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

1、本次修法納入聯合國權利公約精神,增進維護兒童及 少年最佳利益作為學生輔導原則條文,為落實聯合國 兒童權利公約,所有關係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本次修法明定,當學生輔導涉及不同主體之間權力衝 突時,應優先考量兒少權益保障,採取符合兒少最佳 利益之解釋。

2、第五條之一規定,「具有心理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 員,對未成年學生執行輔導諮商業務時,經該學生同 意,並由學校召開個案會議評估該學生有輔導諮商需 求,為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得不受心理師法第 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執 行」。

(二)加強全員輔導概念:

1、本次增訂有關學生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學校 教職員工均應於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之規定。

2、新增第六條之一規定,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學 生之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措施。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應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及輔導教 師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並得視學生 輔導需求邀請專要輔導人員、學生家長或學生本人參 與。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 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 相關規定之限制。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輔導方案或計畫 等相關措施,學校教職員工均應於職責範圍內予以配 合。

(三)重視學校輔導主管專業性:增訂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 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以賦予學校尊重輔導專業。 (四)其他涉及人力增補、教育訓練、組織運作等條文,本局  將另案研議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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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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