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永安國小全球資訊網

★內網公告

導正社會大眾對精神 病人之歧視與污名,請貴校遵循衛生福利部所訂 「報導精神疾病六要與四不要原則」

{{ $t('FEZ002') }} 輔導室|

一、依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12日衛部心字第 1131761658號函辦 理。

二、現行精神衛生法第23條規定:「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 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 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是以,前開規 定之構成要件,包含:「傳播媒體之報導」、「使用與精 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與事實不符」或 「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另查該條文之立法意 旨,「傳播媒體之報導」概指新聞媒體或大眾媒體傳播之 聲音、影像、文字或數據等,合先敘明。

三、新版精神衛生法將於113年12月14日施行,已於第38條定 明:「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 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 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保護人、家 屬及服務病人之人員、機構、法人或團體產生歧視之報 導。病人或有精神疾病狀態之人涉及法律事件,未經法院 裁判認定該法律事件發生原因可歸責於其疾病或障礙狀況 者,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 體、機關、機構、法人、團體,不得指涉其疾病或障礙狀 況為該法律事件之原因」,案件是否與當事人罹患精神疾 病相關,尚待精神鑑定確認,惟未經法院裁判之前,任何 人不得指涉其疾病為該事件之原因。上開行為並訂有罰 則,以全方位建立精神病人友善支持環境。 四、鑑於精神疾病個案之個人資料及醫療病史具高度敏感性, 前開資料之利用,貴機關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 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不應提供給予新聞媒體, 並請遵循精神衛生法及衛生福利部所訂「報導精神疾病六 要與四不要原則」辦理相關業務,避免精神疾病污名化。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06-25|

{{ $t('FEZ005') }} 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