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前於106年6月9日以北市教中字第10635849900號函及109年8月20日以北市教國字第1093076293號函,提醒各校應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六條之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公 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學校應以課程發展為核心,整體規劃學校課程實施內容,並落實課程 畫審查機制,倘教師教學活動具特定教材內容,亦應經過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得實施,並應事先告知學校家長,以兼顧課程品質與學生權益。
三、各校為提升學生學習廣度及深度,而引進之多元學習資源,亦應秉持教育中立立場,及符合學生身心發展及學習需求,落實審議與檢核;並請參採前揭有關「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補充規定」之檢核事項,請各校務必於課程與教學實施之前,辦理各項資源或媒材等之教學審查,並加強向教師宣導教育中立原則, 並落實於課程教學、班級經營(含班級網頁及公佈欄等), 以維教育中立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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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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