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7月29日臺教社(四)字第1142402439號函 辦理。
二、旨案徵件期間自114年8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本獎項 表揚對象包含:
(一)團體獎:機關(構)、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學校認可 之學生社團(團隊)、依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組織。
(二)終身奉獻獎及個人獎:學校教職員工生及實際從事本土 語言推展之個人。
三、凡有下列事蹟者,均得由推薦單位予以推薦表揚:
(一)長期致力本土語言之推動工作,足為社會典範之個人。
(二)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 心。
(三)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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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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